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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多伦多市之前发生的一宗车祸,与本案无关。(资料图片)
J女士控告丈夫称,她于2019年6月9日开车时被丈夫殴打。她声称丈夫拉扯她的头发,把她的头猛撞在司机座的车窗上,导致汽车失控,冲上路边。这一过程中她的头撞到了车顶大约次。
事故直接导致她遭受创伤性脑损伤,之后进一步发展为脑震荡,出现头痛、视力模糊、头晕、失去平衡和听力障碍。
为此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J女士所受伤害并非「车祸」(Automobile Accident)所造成,因此没有赔付的责任,双方为此诉诸仲裁。
仲裁官(Adjudicator)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也认为受害人丈夫的人身攻击属于「干预性事件」(Intervening Event),构成了对J女士所受伤害的主要部分,当车辆失控冲上路壆时,J女士身上的伤害已然造成。
因此J女士所受的伤,并非因为她使用和操作汽车所导致,汽车只是被用作人身攻击的辅助工具,因此仲裁官认定J女士并未牵涉进车祸,判保险公司胜诉。
J女士向安省高院的分区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的法官也赞同J女士所受伤害主要由她丈夫所导致,这是一个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
但法官也指出,整件事还要一分为二。J女士不但有遭受人身攻击而受的伤害,还有她受攻击后汽车失控可能导致受伤的部分。对于第二点,仲裁官有所忽略,只认为J女士丈夫的攻击打破了因果关系链,因此忽略第二阶段的伤害。
法官认为,仲裁官需要说明,为什么她认为车祸没有直接造成伤害。既然仲裁官没有就此做出说明,那这就是一个明显的法律错误。
J女士坚称汽车失控并令她头部受撞击而受伤,可能就是由于使用或操作汽车直接造成的,符合对「车祸」的定义,因此她有权获得相应的事故赔偿。
在上诉庭聆讯中,J女士认为她被丈夫将她头部撞向司机侧车窗时,车辆就变成了致伤的工具,仲裁官却对此予以忽视,只是将其定性为干预性行为,这是对证据的明显误解。如果她当时没有开车,她的头就不会被如此用力地撞到车窗,更何况她迂唭后汽车失控构成了「事故」。
保险公司则依然坚称,J女士是在驾驶汽车时因迂唭击而受伤,但她没有因其后的车辆失控而受伤。
分区法院法官认为,一审的仲裁官没有考虑J女士所称的因车辆失控而受伤属于「事故」,由此认定J女士所受伤害,不是由于使用或操作汽车直接造成。对于这个结论,仲裁官却没有给出理由,也没有引用任何权威证据来证明。
虽然该案仲裁官已经间接意识到,攻击伤害和车祸伤害可能并存,但她却没有对J女士的可信度去做出任何调查。
分区法院法官由此认为,「J女士在随之而来的车祸中受伤」这一假设没有得到仲裁官的调查验证,因此J女士到底有没有因为迂唭击后车辆失控而受伤,以及受伤程度如何,需要进行聆讯来确定。
法官于是裁定,允许J女士的部分上诉,就上述问题进行聆讯,还能获得5000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