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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班延误超过3小时 乘客可获赔逾400元(图)


    航班延误或取消,如乎合要求乘客可以索取赔。(明报记者摄)

    根据在2019年生效的「航空旅客保护条例」(APPR),针对在航空公司控制的范围之内,旅客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或旅客抵达最终目的地的时间较原定的抵达时间发生重大的延误,如果旅客选择拒绝重新订票以及在某些个案中旅客接受重新订票,航空公司被要求向旅客提供有别于退款的补偿,补偿金额介于400元至1,000元之间。

    航空旅客保护条例规定,如果旅客启程前超过两周收到了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或航班将被延误3个小时或以上的通知,他们可选择接受全额退款或变通的旅行安排。

    如果旅客的航班在14天内被取消或航班被延误达到9个小时或以上,可获得1,000元的赔偿。如果旅客的航班被延误3至9个小时,可获得介于400元至700元的赔偿。

    此外,航空公司必须设法在其系统中重新给旅客预订航班,并且是距离原定的出发时间9个小时之内的航班。

    如果航空公司无法做到,必须尽早免费给旅客提供在其它航空公司系统内的航班预订。

    由于延误超过3小时航空公司才需向乘客赔款,加航现时的国内航班的延误多不超过3小时,但延误频密,包括登机后延迟起飞,故乘客在抵达目的地的时间预算上,最好多算3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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