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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宥胜强制猥亵女助理 判8月理由曝光:勾串证人「再一次」伤害

    宥胜涉强制猥亵案一审判刑8月。(联合报系数据照片)

    艺人宥胜(本名王宥胜)被控8年前跨坐、强吻女助理涉强制猥亵罪起诉,台北地院今(24)天判他有期徒刑8月。判决书指出,宥胜未与被害人和解,也无实际填补损害行为,更在法院审理程序前不当接触被害人,难以认定有悔悟之心。

    判决书指出,宥胜在审理程序坦承犯行,与2名女证人证述相符,依案卷内书证也可佐证宥胜的犯行,可认定宥胜确有接续以强暴方式对被害女助理有猥亵行为。

    判决书表示,审酌宥胜在案发时为具有名气的演艺人员,具有一定媒体关注度,且与被害人之间有上、下从属关系,却利用女助理的信任,严重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决定权、身体控制权。

    判决还说,宥胜有演艺人员身分的特殊性,因此,被害人相较于其他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须承受更高程度的社会关注度,她的心理伤害及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并非常人所能想像。

    合议庭认为,宥胜迄今都未能与被害人和解,也无任何实际填补损害之行为,参酌宥胜虽在第一次审理程序坦承犯行,不过,依据诉讼代理人所陈报的证据数据,宥胜在原先否认犯罪的情状下,竟在法院进行审理程序交互诘问前,不当证人即被害人、另名女证人,足认他有试图勾串证人之实。

    判决说,宥胜的行为使事实晦暗不明,以求脱免己身罪责,就犯后态度来说,难以认定他有恳切悔悟之心,且宥胜希望影响司法审理的过程中,更再次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及伤害。

    判决说,考量被害人、公诉检察官对宥胜犯行的科刑意见、宥胜的智识程度以及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宥胜前无任何前科纪录的素行,再审酌他犯罪动机、情节、目的、手段等,量处宥胜有期徒刑8月。

    检方起诉,2016年底某日宥胜结束工作,提议送女助理返回对方新北市新店区的住处,女助理同意,于是驾驶宥胜的车子返家,2人抵达后,宥胜借口要借厕所进入女助理的屋内。

    宥胜上完厕所后未立即离开,突然以面对面姿势坐在女助理的大腿上,以手控制女助理的双手,解开女助理的内衣,以舌舔耳,再以手摸胸对女助理猥亵,女助理不从抵抗,宥胜才停手,检方分案侦办,将宥胜依强制猥亵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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