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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案…黄子佼涉性骚扰 「这原因」获不起诉

    艺人黄子佼(中)。图/联合报系数据照片

    艺人黄子佼于去年#Me too风波期间,被控涉嫌强制猥亵及违反毒品、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等罪。台北地检署侦办,因查无黄有强拍摄影像事证,且双方已和解,处分不起诉。检方另查出,黄子佼持有7张未成年性影像,依涉嫌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处分缓起诉,期间2年,支付国库120万(台币,约3.75万美元),缓起诉确定后3个月内,书立悔过书1份。

    检方指出,黄子佼被控涉嫌于2013年2月至3月间,在台北市信义区某工作室内,利用拍摄大尺度摄影作品机会,违反A女意愿,从事强制性交、强制猥亵、强制拍摄影片等行为,涉有刑法第211条第1项、第304条第1项等罪嫌。

    检方依告诉意旨认为,黄子佼当时并无暴力、胁迫或威压之行为。A女就部分重要情节,表示无法记忆或无印象。A女于案发后,亦未寻求司法协助进行采证或就医求诊,尚乏客观事证足认被告有强制性交、猥亵等犯行。

    检方从搜索扣案之相关电脑、硬盘、记忆卡等证物,均查无被告有对A女强制拍摄影像之事证,考量双方已和解,告诉人已具状请求撤回告诉并为不起诉处分。

    此外,有关民众寄发电子邮件告发黄子佼部分,有被害人指称17岁时,黄子佼曾在车内,未经同意即亲吻被害人,另于2011年某日,在台中市台湾大道某饭店房间内,以拍摄艺术照为名,使被害女子裸露上半身,并拍摄影像,认为黄涉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等罪嫌。

    检方调查认为,亲吻部分,依被害人于脸书贴文及其证述内容,黄子佼应系于二人对话时为突袭式亲吻,且无其他身体接触行为,核属性骚扰范畴,该罪应告诉乃论。惟被害人并未提出告诉,且已陈报和解协议书,自无从加以追诉,签结此部分。

    另外,拍摄半裸影像部分,被害人当时并非儿童或少年(已满18岁),黄子佼并未以强暴、胁迫手段使被害人脱去衣物,拍摄过程中两人亦无肢体接触,无从认定有性骚扰或强制猥亵罪嫌,此部分仅属个人私德领域行为,被害人亦未提出告诉,查无具体不法犯罪情事,签结此部分。

    有关黄子佼涉嫌毒品部分,另案侦办中。

    不过,检方搜索时查出,黄子佼从2014年2月12日起,加入名为专门贩卖未成年或成年女子性影像的网络论坛「创意私房」、「小圈子」,并从2023年2月15日起,用随身硬盘保存持有7张身分不详的未成年女子的性影像,涉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无正当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

    检方考量,黄子佼犯后已坦承犯行,自愿抛弃该硬盘,无散布或贩卖性影像情形,处分缓起诉,期间2年,支付国库120万,缓起诉确定后3个月内,书立悔过书1份,字数不少于1200字,可以电脑缮打,需亲自签名并交付北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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