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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朗耆老告华裔妻一家三口 双方均有造假嫌官判长者胜(组图)


    现年79岁的年伊朗移民奈耶尔,2012年与一名中国姓王女子结婚后,帮妻子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资料图片)


    当时王丹萍夫妻购房的时候,考虑到奈耶尔也和他们一起居住,因此要在购房款上出一份力。(网上图片)

    现年79岁的年伊朗移民奈耶尔(Jamshid Nayyer),2012年与一名中国姓王女子结婚后,帮妻子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而且与女方的子女同住,还自称出资帮助女子的子女置业,由此获得相应的产权。而当他与华裔妻子分手后,他想要回应有的业权时却被拒绝,于是对簿公堂,最后打赢官司。

    法官表示,双方都有编造故事的可能性,但奈耶尔则是以清晰、令人信服和一致的方式作供,在法庭上接受交叉盘问或回答问题时,也是就事论事,既没有摇摆不定,也没有任何争辩,证词也与呈堂文件吻合。

    反之,与讼人的女儿、女婿和她本人,作供的证词都有很大差异,似乎在编造故事,在被盘问而露出破绽后,显得她所说的话不太可能。而作为女儿的也不尊重人,不但不直接回答问题,还喜欢争论。

    作为女婿的,作供也是闪烁其词,不肯直接回答简单问题,还试图证明自己因健康问题而记忆力不佳,无法回忆往事。

    官指女方3人向税局谎报收入

    法官指出,作为女儿和其丈夫都承认自己向加拿大税务局(CRA)谎报收入,说明他们准备在审讯中对自己的财务不诚实。

    与讼人本人在回答问题前,甚至要求先和女儿商量一番,这样的行为令她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兴讼的奈耶尔(Jamshid Nayyer)拥有电机工程专业的博士学位,当他移民来加拿大时,带著他的毕生积蓄约50万元。

    2011年时,他认识了来加拿大参加女儿毕业典礼的姓王女子(Grace Wang),音译)。两人很快便谈婚论嫁,奈耶尔帮助王女士拿到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而他和王女士两人,也与王女士的女儿、女婿一起生活。

    王女士的女儿王丹萍(Danping Wang,音译),于2006年以留学生身分来加,后来与倪石刚(Shi Gang Ni,音译)相识并结婚,如今两人都从事地产销售行业。奈耶尔和王女士及王丹萍夫妻共同居住的物业,都是在王丹萍夫妻俩的名下。

    奈耶尔声称,当时王丹萍夫妻购房的时候,考虑到奈耶尔也和他们一起居住,因此要在购房款上出一分力,平时的水电费等奈耶尔也应有所贡献,于是奈耶尔也掏了一笔钱。

    据奈耶尔称,王丹萍夫妇向他口头承诺,所住房产的20%归属于奈耶尔。后来双方同意,奈耶尔可用他那20%房产权益,交换王丹萍独资拥有的一处共管柏文单位的业权。

    2018年奈耶尔与王女士分居,他便向王丹萍提出,依照他们的最终协议,王丹萍要将上述共管柏文单位的业权转让给他,但王丹萍和丈夫则否认与奈耶尔有任何的协议。

    男方索55.5万元作违约赔偿金

    奈耶尔于是告上法庭,因为王丹萍已将该单位售出,于是便索赔售出所得的55.5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

    法官在判决书中称,虽然双方都声称对方编造「故事」并且不诚实。王丹萍在法庭上还以特别咄咄逼人的方式称奈耶尔为「骗子」,但绝大多数呈堂文件却都支持奈耶尔的说法,表明他之前签署过相关协议,向王丹萍支付了总额287,866元的款项,而这些款项的支付时间与购房时间相符。

    王丹萍夫妇则解释,那笔近30万元的款项,其中10万元是奈耶尔与其母结婚时承诺的「彩礼」钱;另外的36,866元是母亲欠她的中国房产相关款项,但由奈耶尔来清还;第三部分的15.1万元,是奈耶尔和母亲所交的住所租金,按每月3500元计算。

    母女俩证词有很大差异

    法官发现,王丹萍与她母亲两人间的证词都有很大差异,前者似乎在编造故事。至于王女士,她的证词也有明显的人工编排痕[。例如问她为何同意嫁给奈耶尔时,她回答说对方愿意帮她办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而且考虑到他年长15岁,所以愿意给她10万元供她自由支配使用。

    法官认为,王女士说的这一大段内容,并不是「为何你要嫁给他」这个简单问题所需要的答案,而是王女士的女儿所需要的,所以才有这样如此详尽却文不对题的陈述。

    奈耶尔则能出示货币兑换商提供的收据,证明他为帮助王丹萍买房,还要从伊朗通过曲折的手段调动资金。

    奈耶尔还声称,他从未要求收据或分享物业的业权,因为他们是家人,他完全信任王丹萍。是王丹萍为了从他那里获取资金而主动提出以部分产权作为交换。

    法官指出,奈耶尔与王女士是在2012年结婚,买房是在2013年。文件显示奈耶尔是在买房期间提供的款项,这个时间点无论如何也解释不了为何要在结婚一年后才给「彩礼」钱,而且给「彩礼」钱为何直接给了王丹萍,而不是给妻子王女士?

    至于王丹萍所说,奈耶尔愿意每月支付3500元租金,总额15.1万元的房租,但她却无法提供任何文件作佐证。相反奈耶尔却有每月的银行单据证明,他支付的房是每月690元。

    后来王丹萍承认,她收到奈耶尔的付款总额为26,866元,这非常接近26,910元(每月690元乘以奈耶尔与王丹萍夫妻共同居住的39个月)的结果。

    虽然没有正式的文件证明,王丹萍将上述共管柏文单位转让给奈耶尔作为之前20%物业产权的替代,但奈耶尔却支付了该柏文单位(已被出售给他人)的普通费用和物业税。

    同时,他和王女士与王丹萍夫妻闹矛盾搬出来后,住进王丹萍的另一处物业内,却不用付租金而只付水电费,说明奈耶尔对上述那个柏文单位确实拥有业权,也的确存在那份口头协议。

    最后法官支持奈耶尔的索赔,要求王丹萍向他支付5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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