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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婚4日被「硬上」算性侵?山西男被判3年 法庭:订婚不等于结婚

    被告与女方在电梯拥抱。 (取材自大风新闻)

    山西阳高县法院25日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席男与女子经婚介所认识,订婚宴上给女方1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4万美元)彩礼,允结婚一年后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第二天两人发生性关系,准丈母娘要求必须加名并补上10万彩礼,男方未及时办到,第四天女方报警指遭到强暴,法院一审宣判席男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YouTube

    据大风新闻报导,被告母亲甄女士在宣判后表示,「我儿子不接受判决,当庭就提出上诉。」甄女士表示,女方至今未退还聘金,曾多次联系女方想要谅解书对方没同意。今年9月,法院曾组织调解,甄女士认为调解就是认下强奸,不同意调解,儿子至今仍被关押在看守所,「还有10天就8个月了」。

    报导指出,双方今年2月通过当地一家婚介所认识,「谈三个月恋爱」论及婚嫁;据订婚协议,除当日给10万元礼金外,由婚介所监督另一半10万元彩礼和一枚7.2克戒指。5月2日,女方举行订婚回门宴,准新人在婚房发生关系后,甄母说,「女方当天要我儿子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时要给的另外10万元彩礼给她。」

    「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房本也不在手跟前,她就闹情绪,告我儿子强奸」,「5日下午我儿子就被阳高县公安局带走拘留,罪名是涉嫌强奸」。

    法院认为,双方是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男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审判长表示,法院考虑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男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席男酌情从轻处罚,故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审判长并表示,尽管双方当事人的订婚行为属于当地民间习俗,并在订婚时交付聘礼,但订婚不是法定的登记结婚,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

    审判长强调,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此外,经相关部门查证,此前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暴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暴」「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友社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是不实消息。

    涉案双方当时签订的订婚收礼协议。(取材自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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