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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案女受害人不能确认施暴者 要求被告庭上脱衣验纹身 法官指违宪侵人权拒允许(图)


    在法庭审理一宗性侵犯案时,控方要求被告当庭脱衣验证,法官拒绝此请求。图为资料图片,与本案无关。

    在法庭审理一宗性侵犯案时,由于受害女子不能确定被告是否就是真正侵害她的人,但认得华裔被告身上的纹身,控方要求被告当庭脱衣验证,法官拒绝此请求,指是违宪侵犯人权。

    案中女子是该宗性侵犯案的受害人,她以前只在2个场合见过疑凶,第一次是通过朋友看到了此人的社交媒体照片,其中一张照片上显示,该男子的左臂上有一个从肘部直到手腕的纹身图案。而受害人认定,她就是被这个手臂上有纹身的男子所侵害。问题是,出现在被告席上的那名男子X,每天上庭时都是穿正装出现,手臂被长袖遮盖得严严实实,受害人无法确认被告和侵害者是否为同一人。

    长袖遮盖手臂 事主无法确认

    另外,检控方也没有任何照片可以说明被告是否有任何纹身,于是向法官要求,请被告脱掉外套,卷起袖子,如果有必要的话,向受害人展示他的手臂,作为她证词的一部分。

    被告的律师反对称,如果法官同意上述要求,就相当于在法庭上进行搜查,而被告将是被司法强制参与,这不仅违反了被告的《人权宪章》第8条权利,而且违反了他的第11(c)条无需自证其罪的权利,还有更广泛的沉默权利。

    受理此案的沃特斯(Jean M. Walters)法官表示,命令被告向受害人展露他原本被遮住的裸臂以协助可能的识别,这就涉及到一些独特的宪法问题。

    她引用一例旧案称,这旧案例中的被告在预审时穿一件独特的连帽运动衫,警方认为这可能是被告在犯罪时所穿。检控方先是申请拍摄被告穿该连帽衫的照片,后来改为要求被告脱下连帽衫作为证物呈交。

    而受理这宗旧案的高等法院Di Luca法官在判决中指出,从被告身上脱下运动衫类似于脱衣搜查,尽管明显比传统上设想的那种侵入性搜查的程度要小得多。但这种搜查涉及类似的隐私问题,并有可能造成某种程度的羞辱或侮辱。

    在另一宗旧案Ermineskin案中,证人称抢劫犯的一只手没有手指。而此案中的被告右手有先天性畸形,使其尺寸小很多,手指也比正常人短得多。而被告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一直双掌合拢,不让证人看到他的手。于是检控官要求强迫被告在法庭上向证人展示他的手。

    对此主审的DePoe法官认为,在正常的审判过程中,法官不应作出这样的命令,以免侵犯被告的宪章权利,还有助于避免法院失去公正,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从假定无罪的(和沉默的)被告那里获取证据。

    回到本案,沃特斯法官认为,被告X的尊严所受影响可能不大,因为纹身的位置是在他手臂上,这是一处可能经常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的地方。但即便如此,对于一个正在审理中的法院来说,被告人不能被强迫参加辨认。

    在此之前,证人辨别疑犯都是从警方提供的一批照片中挑选和辨别,而被告的照片就混杂在其中。这一程序是在法庭外进行,且是在正式的书面申请后,根据具体的法定制度来执行,这与指示被告在法庭上当场卷起袖子让证人看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命令正在行使沉默权的被告在公开法庭上脱掉衣服以进行辨认,并不是对司法权力的适当行使。通过法庭的命令强迫被告暴露身体的某一部分,这是完全不合逻辑的。

    最后沃特斯法官拒绝命令被告在法庭上卷起他的袖子展示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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