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menu items!

    市民再犯超额存TFSA 入禀要求同样免罚被拒(图)


    加拿大一名纳税人两次向免税储蓄帐户(TFSA)超额供款。(加新社)

    加拿大一名纳税人两次向免税储蓄帐户(TFSA)超额供款,第一次税局接受其解释,令他免被罚款;但当他第二次犯错被罚款时,要求税局应保持他第一次免被罚款的一致性,被税局拒绝。该纳税人遂入禀联邦法院,要求就税务局的上述决定是否合理进行裁决。

    联邦法院的法官在近期宣布的裁决中指出,联邦税务局否决该纳税人豁免罚款要求的决定,税局的分析是经过「内部协调一致和合理的」,因此,法官驳回了该纳税人的申请。

    一再重犯难辞其咎

    该宗诉讼案的原告是纳税人A,他在2018年向TFSA帐户供款5.25万元,而他在当年的TFSA最高累积供款额度是4.25万元,这导致了他向TFSA超额供款1万元。

    就在2018年5月9日,他又向TFSA帐户存入了2万元,但他在当天取出了这2万元。

    在2019年1月1日,TFSA帐户为2019税务年度新增了6,000元的供款额度,从而自动地将A的超额供款额减少至4,000元。但是,就在2019年2月19日,他又向TFSA帐户存入了6,000元。

    纳税人A在2018年的TFSA超额供款很快被联邦税务局发现,后者在2019年7月向A处以超额供款的罚款。税务局还在当时提醒A,如果在他的TFSA帐户中还有任何超额的供款,他应该立即取出,从而避免未来可能面临的罚款。

    就在A收到被处以罚款的通知后,他致函税务局,要求后者取消针对2018和2019税务年度徵收的TFSA超额供款的罚款。

    他提出的理由是:他最初向TFSA帐户的供款是源于他从银行获取的错误信息,至于他在同一天存入和取出的2万元,是他在不同的帐户转帐时发生的错误。

    联邦税务局在2019年10月批准了A申请豁免罚款的要求,但仅限于2018税务年度。A还在当月从他的TFSA帐户中取出了超额供款的1万元。

    A在2020年8月再度致函联邦税务局,要求后者取消针对2019税务年度徵收的TFSA超额供款的罚款。在他的要求被否决后,他要求税务局进行二级覆审,该项覆审在2020年10月进行,覆审结果依然否决了他的要求。A遂入禀联邦法院,要求法官就税务局的上述决定是否合理进行裁决。

    A在为自己辩护时指出,他在2019年向TFSA帐户超额供款是一个无心之过,他在收到通知后已立即纠正。他还进一步争辩说,联邦税务局否决豁免针对2019税务年度的罚款的要求,违背了税务局就2018税务年度豁免罚款的决定,因为受到质疑的超额供款是相同的1万元。

    他要求联邦税务局针对2019税务年度做出的决定与2018税务年度保持一致,即取消TFSA超额供款的罚款。

    然而,审理该宗诉讼案的法官并不同意A的上述说法。在2018年的年底,A的超额供款额是1万元,其后因TFSA帐户为2019税务年度新增了6,000元的供款额度,自动将A的超额供款额减少至4,000元。A其后又在2019税务年度向TFSA帐户供款6,000元,但这笔供款制造了新的超额供款1万元,法官由此而得出结论,这1万元与在2018税务年度的1万元超额供款是不同的。

    无心之失不能视为合理差错

    此外,联邦税务局还强调说,当A在2019年7月收到有关其向TFSA帐户超额供款的通知后,他直至2019年的10月底才取出超额的供款,被税务局裁定是不合理的延误。

    税务局还认识到,尽管A的超额供款是「无心的,是对于TFSA供款限度的错误解读」,但不被视为是一个合理的差错。这一结论是与税务局先前针对TFSA超额供款的决定一致的。

    法官对A的辩解表示同情,但她发现,联邦税务局决定否决A豁免罚款要求的分析是「内部协调一致和合理的」,因此,法官驳回了A的申请,并裁定联邦税务局徵收的超额供款罚款是有效的。

    热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