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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交吉前一日遭暴雨损毁】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上诉庭这样判案(图)

    两方签署房屋买卖合约之后,在房屋交吉日的数天之前天降暴雨,房屋受到严重的水浸损害,交易无法完成。买方认为「货不对板」拒绝收楼,要求卖方退还押金,还要做出赔偿;而卖方则认为买方「小题大做」有意毁约,应该没收押金。

    经过两轮审理之后,安省上诉庭法官一锤定音,认为初审法官的判决有理有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赔偿金额有所调整。

    上诉庭的3位法官一致认定,房屋买卖协议中的确有明文规定,如果在买卖双方签订合约后,在截止日期之前出现了任何物业上的重大损坏,买方都可以选择终止协议,并有权要求退还押金。

    卖方的理由则是,买方直到交吉日之前一天,才提出要仔细检查房产是否遭受「严重」损坏,因此卖方都没有机会给予适当回应。而且房屋所受损害并不「严重」,初审法官不应该只盯著这一条款,要考虑到实际发生的情况。

    但初审法官并未采纳卖方的意见,判决买方胜诉,由卖方赔付33110.32元,而且还要退还押金。卖方提出上诉,但还是被上诉庭法官驳回,不过赔偿金额有所减少。

    3位法官认为,初审法官依据的前述条款并无不妥。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事房产所受损失是否「严重」,是否可以触发上述合约条款。

    买方是在交吉前一日才发现,房屋似乎遭受过大面积的水灾,「因此对损害的程度和范围有合理的担忧。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必须为买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房屋,并评估损坏的情况;相反,买方没有义务在当时依约完成交易,而是有权检查房屋。」

    但上诉法官也表示,买方请来工程师评估水灾损害而产生的费用,并非是卖方任何恶意行为所导致,因此不应该被归入赔偿金的范畴。法官因此从赔偿金中扣除了4,978.89元,减至29131.13元。

    不过胜诉的买方也损失不小,要支付1.3万元的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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