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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恶意做饭”被罚 600 元?太可笑了

    今早看到一条 ” 搞笑 ” 新闻:

    海南一农民因为露天做饭被罚款 600 元。

    这张现场图,被罚村民蹲在露天搭好的锅灶前,仿佛指认犯罪现场。

    事情被曝光后,村支书出来解释:

    现在农村为了环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村里就在田里装了摄像头。老人平时住在槟榔地旁边的房子里,槟榔地又正好离摄像头很近,露天烧火煮饭的烟雾就被监控到了。

    因为 ” 环保 “,罚一个住在田里、只能露天做饭的农民 600 元巨款,无耻;

    处罚告知书里竟然还写 ” 做饭产生的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露天做顿饭而已,居然触犯了国家级法律,纯属睁眼说瞎话。

    新闻一出评论区一片骂声:

    露天做饭罚款,官老爷的汽车每天排了多少尾气罚款吗?

    露天做饭污染环境要罚款,我家油烟机是直排出到外面的,害怕;

    烧火做饭都能造成较大污染,那多放几个屁事不是也得罚款?

    现在的舆论环境是,普通人想讨点公道只能把事闹大。

    处罚书是 10 号下的,12 号有记者去采访,干部们便改口了:

    如果 5 天内老人不提起申诉,村委会就去帮老人缴纳罚款。

    现在老人已经到镇政府申诉,不会再罚款。

    ” 也不是真的处罚他,只是希望通告后给村民一些警示,减少秸秆焚烧 “。

    事情看似完美解决,想想也太儿戏了。

    以前我们写过恶意种田,现在连做饭也恶意了?

    更让我想不通的是,这群官老爷嫌在办公室喝茶看报太无聊,居然连某块农田冒了烟也肯管?

    直到我看见这条新闻:

    原来 5 月 10 号,海南刚开完 ” 环保大会 “。

    会议通报了去年环保成果:共作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605 宗,处罚款 6900 余万元。

    今年 ” 环保 ” 仍然是执法重点工作。

    为了巩固环保政绩,海南还设置了 ” 举办环保违法奖励金 “,去年就发了 1.4 万。

    这下再对比露天做饭的罚款通报就更有意思了:

    刚好摄像头就在槟郎地里,刚好做饭冒点烟就被摄像头拍到了,刚好前 2 天省里开会要严抓环保,刚好做饭农民成了负面典型。

    在官老爷的政绩下,普通人的生计又有什么要紧呢?

    而更荒谬的是,这事并不是孤例。

    之前我们写上海司机长达一个月的极限荒野求生,没饭吃只能露天搭灶做饭,却被所谓的管理人员以 ” 不符合环保规定 ” 驱逐。

    年初山西也发生过类似的事:

    运城两名八旬老人违规烧柴取暖后被封炕,子女被罚 2000 元。

    两名老人都是独居,因为取暖的吊炕烧柴冒烟,被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发现。

    其中一位老人已经 85 岁,听力不好,直到有人上门封炕,才知道村里广播通知不让烧炕。

    新闻中还能看到一份《村民家中违规使用吊炕的处理情况通报》,通报显示:

    ” 乡派出所立即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了严厉地处罚,并且分别对其子女进行了 2000 元罚款处罚。”

    事情闹大后,政府工作人员送去了电暖。但老人说晚上不敢开,怕着凉只能穿厚衣服睡觉。

    至于罚款,乡政府负责人说:网传的通报是草稿,并未罚款。

    两件事何其相似,做个饭、烧个炕而已,只要冒烟就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被曝光前就要 ” 严格依法行事 “,曝光后就是 ” 吓唬吓唬了事 “。

    所谓的法,只是罚款的理由?

    这些官员用实际行动证明,原来法只约束平民。

    他们大概选择性忘记了,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约束权力。

    既然他们声称自己是严格依法行事,我特意按照通报详细查了法律条款:

    通报里说,个人的烧饭、暖炕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这条确实规定:”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但这条法条有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必须得 ” 在人口集中地区 “。

    老人是在农村家里烧炕,而海南露天做饭的农民甚至不在村里,而是在自家槟郎地里。

    海南的通报里还说,罚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条是 ”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来最高要罚 2000 块,最后只罚 600 块。

    看似是为做饭农民考虑,但大家具体看看法条描述。

    知道的是露天做饭被罚款,不知道的还以为犯了啥大事了,需要如此上纲上线吗?

    如果一切都要严格依法处理,那么镇政府下达处罚通知书后,又是根据哪条法律得出,” 不对其进行处罚 ” 的呢?

    都上升到国家级违法了,怎么对 ” 田间烧火做饭 ” 这种恶劣行为只做口头教育就行呢?

    这种荒唐事是只用一句 ” 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不过也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之后会改进 ” 就能糊弄过去的吗?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最基础的法制观念。

    ” 法无禁止皆可为 “,这句话是对私权利说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可以做的。

    ” 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句话是对公权力说的: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被禁止的。

    可惜实际生活中,很多人有意或无意把它搞反了。

    变成了对个人来说,只要法律没允许,就禁止;

    对公权来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我可以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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