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剑桥市的3名买家在新冠疫情期间,分别在相同的时间购买了相同社区内的镇屋单位,但他们在购房交易完成后无法搬入新居,原因在于新居内原有的租客拒绝搬走,并受到了安省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的保护,以至业主无法驱逐租客。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如果业主拥有的物业是有租客的,业主可采用安省住宅租赁法中的第48条或第49条来获取一份业主自用或N12驱逐令。
然而,安省住宅租赁法中有一个很少用的条款,那就是第51条,其阻止了业主以自用为由将租客驱逐,并永久性地保护租客的使用权。上述第51条仅适用于在1998年后改建的共管柏文单位以及在1986年前专供出租的建筑物。
密西沙加市的居民Roland
Shehaj在2022年4月花费了48.5万元,购买了安省剑桥市Parkview路的一个3睡房的共管镇屋单位。但他很快发现,因该镇屋单位是一个建筑群的组成部分之一,该建筑群是从出租单位转化为共管镇屋单位的,他无法迁入他的新居,因为原先租住该单位的租客拒绝搬走。
尽管Roland Shehaj已荣升业主,但他的一家5口现仍不得不每月花费2,000元的租金租住密市的一个两睡房柏文单位,但与此同时,他还要为剑桥市的镇屋单位缴付每月2,100元的房屋按揭贷款,他的租金收入只有每月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