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RTC称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线上串流和播客服务,必须在11月28日前向其注册。
加拿大广播及电讯管理委员会(CRTC)上周五宣布,在加拿大经营、年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线上串流和播客服务,必须在11月28日前向CRTC注册。
注册包括提供公司的法律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邮,以及它们从事何种形式的服务。CRTC称此一注册制度是一个「非常轻」的负担。
渥太华大学法律教授及电子商务和网络政策研究主席吉斯特(Michael Geist)表示,CRTC目前蒐集的资讯「有限」,但他怀疑日后会有更多的要求。
吉斯特在接受加拿大广播公司《新闻》(CBC News)访问时表示:「我认为很多人看到这一点后,都觉得这只是山雨欲来的前兆,且更多的监管即将出台。」
制作播客「Canadaland」的布朗(Jesse Brown)也同意这一观点,他指CRTC 的声明令他感到担忧,「他们预示『我们将规管这块领域,但我们不告诉你如何规管』,这使得事情变得很困难。」
CRTC的行动是《网上串流法》(Online Streaming Act)实施的一部分,该法之前名为C-11法案,4月份通过成为法律。该法更新了《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要求串流和在线服务如Netflix和Spotify最终向加拿大国内媒体生态付费,以支持加拿大内容,包括音乐和电视节目。
《网上串流法》没有订明加拿大内容为何或需要多少支援,并将此一责任交付CRTC。根据该法,提供播客的社交媒体和线上服务现在都需向CRTC注册,但社交媒体用户,包括分享播客者则不需向CRTC注册。
CRTC表示,预计在自己的网站上作内容或在订阅平台上提供内容的播客不需要注册,「因为他们的年收入很可能低于拟议的豁免门槛」 1,000万元。但是大型公司如Spotify则必须注册。Spotify在7月的公开听证会上向CRTC表示,由于「播客行业目前面临的经济压力」,它希望看到播客免受监管。
布朗表示,CRTC将播客公司纳入规管不是他或他代表的行业所预期。他表示,CRTC早前的信息是欲规管提供串流服务的「网路巨擘」,如Netflix或迪士尼(Disney),而非小型的播客制作人。但他担心如他一样的小型公司将来会面对何种政策,尽管其未达年收入1,000万元的门槛。
不过吉斯特也说,社交媒体有说法认为CRTC做法相当于某种形式的「审查」或攻击言论自由,事实并非如此,尽管他对注册做法确有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