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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要沉没!将被气候淹没的岛国万那杜如何自救

    继斐济迁村行动、2022年11月第27届联合国气候变迁峰会(COP27)站出来高喊气候赔偿之后,脆弱小岛国家对气候变迁的诉求行动又有最新进展。2023年3月29日,在岛国万那杜与南太平洋地区法学生组成的游说团体PISFCC主导提案与推动下,联合国大会以高达150票通过A/77/L.58决议,要求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 of Justice)对”究竟国家对气候变迁负担哪些责任”提出法律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

    乍看之下,这个行动好像没有什么意义——毕竟”咨询意见”连”判决”都不是。不少人都认为,国际关系就是权力政治,15个手无寸铁的国际法院法官就算做了什么惊世判决,如果国家不加以履行也没有用,更何况是”咨询”的”意见”。

    但此决议文一出,国际间却引发不小的关注,甚至有评论认为这将是推进气候正义的转捩点,因为这代表着,联合国体系下最具代表性的司法机构必须接招回应需求,而这是全球各国、NGO、环境诉讼律师、公民团体继诉诸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国际法海洋法庭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之后的最新尝试。

    ▌气候变迁因应的国际法时刻?

    之所以说是”尝试”,是因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得”(而不是”应”)对任何”依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亦即这次大会的决议)之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所以解释上,国际法院并没有受理决议的义务;但之所以说”接招”,则是因为即使国际法院最终决定不予受理,但其似乎还是得好好思考”不予审理”的理由——毕竟,这项决议背后可有150个国家支持。

    尤其是,此次联合国大会决议文可谓是有备而来。该决议文所罗列、经过缜密设计的问题,正是做出决议的这150个国家,针对国家在国际法下,对气候系统与环境保护义务最尖锐的提问。他们的提问包括:

    1. 国家有哪些共同责任(不论是为了所有国家、现在及未来世代),来保护气候系统及环境不受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影响?

    2.当国家的行为(或欠缺作为)导致气候系统及环境的重大损害时,应该负担什么样的国际法律后果?尤其是对包括小岛等脆弱的开发中国家,以及现在或未来各世代受到冲击的人民?

    为了避免国际法院以”这不是法律问题”为由驳回受理,此决议文援引了一系列几乎已经由全球所有国家广为批准、且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条约来作为提问基础,这些条约包括:联合国宪章、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迁框架公约(即UNFCCC)、巴黎协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外,决议还加上了全球各国所共同肯认采纳的”一般法律原则”来增加提问的力度,包括国际法下国家之注意义务、世界人权宣言所肯认之权利、防止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以及保护与保育海洋环境义务等。

    更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国际法院以”科学证据不足”为由逃避提问,本次决议文还特别援引由全球5,000多名大气科学专家所组成的联合国气候变迁专门委员会(IPCC),在2023年3月最新公布的第6次气候变迁总结报告,提醒国际法院法官:气候变迁对脆弱国家和未来世代的冲击,已是摆在眼前不争的事实。

    事实上,国际法院所做出的咨询意见对国际社会的影响相当深远。过去国际法院曾在2010年透过咨询意见指出科索沃”片面宣布独立”的行动合乎国际法;1996年国际法院更透过咨询意见宣告各国使用核武必须出于自我防卫并合乎国际人道法的原则。

    本次大会决议,或许预告了全球气候变迁的对应将走向国际法的重要时刻——而这样一颗大大的直球,实在很难想像是由太平洋小岛国万那杜及一群太平洋岛国的法学院学生所草拟及推动。

    身为联合国体系的争端解决支柱,国际法院又将如何接招回应?

    ▌本次决议的催生

    时间拉回2021年,时值UNFCCC的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在格拉斯哥的大会上,太平洋小岛国吐瓦鲁外交部长柯飞(SimonKofe)站在水深及膝的海水中沉声表示:

    “我们正在沉没中。”

    (We are sinking.)

    震撼画面受到国际瞩目。柯飞的此番演说,明确演绎了身处气候巨变前沿的低海拔岛屿国家所面临的残酷现实,以及其经济、文化与人民生活因极端气候、海平面上升而受到严重影响的境况,而吐瓦鲁和其他小岛国家所共同组成的小岛国家联盟,之所以在气候议题的国际游说场域中如此活跃,是因为这些国家明明二氧化碳排放最少,但却又偏偏最受气候变迁冲击,甚至连生存都受到威胁。

    事实上,小岛国家联盟在更早之前,即有意寻求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来要求世界各国更积极减碳。2011年,为了加强新一轮气候谈判的势头(当时,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将于隔年到期),帛琉就率先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将透过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来确认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194条、国际法下的不伤害原则(noharm rule)及预防原则(principle ofprevention),世界上的国家皆有”避免排放温室气体造成气候变迁,进而损害他国”的国际法义务。帛琉的此番倡议随即受到其他小岛国家的欢迎,而马绍尔及孟加拉也随后跟进。

    之后,在耶鲁大学师生的知识协力下,小岛阵营国家持续在大会提案,虽然此提案最终因排放大国的强力抵制而被搁置,不过,耶鲁师生所撰写的分析报告,却进一步鼓舞了世界气候青年团体WYCJ。在他们的接力下与支持下,该团体出版了一份”关于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对于气候与人权以及气候正义倡议重要性的报告”,来呼吁各国透过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寻求气候正义。

    到了2019年,随着越来越多国家与团体加入小岛国家的提案阵营,27名来自8个太平洋岛屿国家的南太平洋大学法学院学生,决定重启寻求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提案,并组成团体PISFCC向太平洋岛国论坛展开游说。

    相较于2011年的帛琉提案,这群年轻人这次采取不同的提问策略—他们不再只仰赖国际环境法中”越境损害”的相关原则,来界定国家保护气候系统与环境的国际法义务(即如帛琉早先的提问),而是更果敢地提出:

    在国际法与气候变迁有关的各面向上,国家对于保障现在及未来世代免受气候变迁负面影响的保护义务究竟为何?

    PISFCC接着与万那杜政府合作。2020年万那杜政府宣布,他们将利用2021年5月召开的联合国大会提案寻求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并受到小岛开发中国家及其区域组织的广泛支持。

    2022年10月,包括安地卡及巴布达、孟加拉、哥斯达黎加、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洛哥、莫三比克、纽西兰、葡萄牙、萨摩亚、狮子山共和国、新加坡、乌干达、万那杜和越南等18个国家进一步组成了核心提案国,负责于联合国大会宣布提出向国际法院寻求咨询意见的决议文草案。这份决议文初稿自2022年11月起开放非正式谈判与连署,经过核心提案国及公民团体的积极倡议,草案最终争取到132个国家的发起支持,并最终在2023年3月29日获得150个国家的同意。

    ▌草根与南方国家的怒吼

    由前述发展说明,本次决议的动员与促成,是采取下而上扩散的模式,经历学生团体到各国政府,再到迈向联合国,期间亦有许多公民团体、原住民部落穿针引线的支持。由下而上模式充分展现气候正义的倡议经纬,是同时在地与国际的,而且能够使身处气候变迁与全球暖化前沿的声音一路穿透至多边体系之中,形成有意义、有影响力、足以撼动政治现状的决策。

    此外,本次决议也突显了气候政治之中的南方小岛国家与北方排碳大国的对抗态势下,南方国家的政治量能,并未因北方大国长年在气候治理路线上与其意见相左而有所削减。

    事实上,2023年在埃及夏姆锡克举行的COP27中,北方国家虽然因应南方国家呼吁气候变迁赔偿而设立了新的基金,但若仔细观察,可以看到此番决议文本的注脚处表明了”该基金与相关财务的安排与讨论均无涉法律责任(liability)与损害赔偿(compensation)”。而如今南方国家夹带多数民意透过决议,要求国际法院对国家气候变迁责任做出一定程序的诠释,似乎正是前述”注脚”下的续集。

    令人玩味的是,美国国务院在知悉本次联合国大会通过A/77/L.58决议后,随即发表声明,表示美国已经且正在透过各种国内及国际资源,协助低海拔岛屿国家因应气候变迁。该声明也指出,美国认为本次决议恐将复杂化现有集体努力的方式,而无助实现共同的气候目标,因为气候外交不在法院,国际法院若将此大门一开,无边无际的司法扣问与程序,恐怕将加剧国际谈判的分歧。

    美国国务院所发表的声明,和本次决议背后提供战力的耶鲁大学师生及公民团体俨然形成强烈的对比。许多人认为,如果谈判有用,何以巴黎协定通过至今8年,各国的国家自订贡献依旧达不到科学家针对1.5度乃至2度情境推估的减量要求?

    另一方面,已开发国家在2009年的UNFCCC第15次缔约方大会(COP15)时,曾承诺至2020年(目前展延到2025年)对开发中国家投入1,000亿美元的气候财务支持,但截至今日,仍达不到这个目标。如果仰赖国际谈判或已开发国家的”补偿”或”善意”,究竟何时预估小岛所需要的国际财务支援才能真正到位?

    而这正是许多小岛国家期待国际法院介入力挽狂澜,扭转谈判局势的关键。

    ▌下一站,损害赔偿的习惯国际法?

    在本次决议的驱动下,国际法院将不得不站出来回应。接不接球之间考验15位国际法院法官对”国际政治谈判”与”司法解决”的采择,也关乎国际法秩序下,国家对于未来世代的许诺与责任内涵。

    在不少国家的国内法院已做出判决,确认国家对未来世代面临气候危机的减缓面向上,具积极保护义务之际,国际法院的临门一脚,似乎有机会串连国内判决,形塑国家基于”习惯国际法”的责任与义务。

    诚然国家对未来世代乃至于全球环境与生态的保护,是对”永续”(sustainability)的哲学思辨——亦即地球可生存环境遭受危机、人类与其赖以维生的生态系统将着陆何处——然而以”人类社会”和”国家”为中心所建构的国际法律秩序,势必得直接应对承载政府与人民的社会契约进行一番对话,而这一切都考验国际法院15位法官的智慧与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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