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23)年2月,香港发生了一起惊人的名媛碎尸案。28岁的蔡女疑似因为金钱纠纷遭到前夫伙同父亲、兄长三人联手杀害,尸体遭到肢解丢弃,警方循线搜索后甚至发现部分残肢有经过烹煮的痕迹。
事件遭到媒体报导后引发许多舆论与情绪反应。对于某些人来说,这起命案令人想起香港多年前的知名电影”人肉叉烧包”的情节;但对于另一些人来说,此种情节发展太不陌生,早已超越电影带来的”熟悉感”,而是真实存在、日夜难以释怀的恐惧。
无独有偶,3月美国知名律师梅铎克(AlexMurdaugh)的杀妻杀子案亦开庭审理,同样引发关注。尽管梅铎克一度声称自己案发当时并不在场,陪审团仍旧快速地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梅铎克两项无期徒刑。
事实上,不论是在英语还是中文使用地区——或是世界上任何地方——这类杀害女性(前)亲密伴侣的案子都屡见不鲜。如果打开搜寻引擎,以”台湾杀妻案”作为关键字搜寻,也立刻可以找到许多案例,例如2022年的”桃园八德杀妻案”、2021年的”南投铁锤杀妻箱尸案”和”水桶藏尸案”,以及2020年的”台中杀妻箱尸案”等。在婚姻关系之外,知名的案件则有台大”宅王”张彦文于2014年杀害前女友一案。
在香港碎尸案后,台湾曾有政治工作者在脸书上发文描述,自己如何以询问妻子”哪个部位煮汤最好喝”来加速叫对方起床。这篇发文也立刻引发许多人不适,主张”这样的主题怎么能够拿来开玩笑?”或许对于当事人来说,当天的对话确实是他与妻子之间的”情趣”,也可能即使在删文后,他仍难以理解到底是如何犯了众怒,甚至认为这只是女性主义们的过度政治正确。
我其实也相信,当事人在这一篇小小的发文背后,绝对没有任何合理化伤害女性伴侣的意图。然而另一方面,也正是这样的不理解,说明了其中隐含的问题。因为正如前述,对于女性来说,被(前)亲密伴侣杀害早已不是电影情节而已,而是再真实不过的现实。
Femicide:”因为身为女性”而死亡
Femicide/Feminicide(女性谋杀)一词正是用来描述这样的现象。根据联合国的定义,Femicide指的是基于性别相关动机,刻意以女性为对象的谋杀行为,其背后肇因包括了性别角色相关的刻板印象、对女性之歧视、男性和女性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以及有害的社会规范。换句话说,femicide指的是女性”因为身为女性”而遭到杀害的现象。
Femicide又进一步可以被分为两类:亲密伴侣(intimate)和非亲密伴侣(non-intimate)之谋杀。顾名思义,前者指的是女性遭到自己现任或前任亲密伴侣杀害,而后者则发生于亲密伴侣关系之外,但行为人有可能是家人或陌生人,例如在某些保守宗教国家所发生的”名誉谋杀”(honorkilling)便是例子之一,在武装冲突中对女性的大规模杀害也落于此范畴。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绝大多数的女性谋杀案件都是由现任或前任伴侣犯下,且经常涉及长期的家庭暴力、威胁、性暴力,或是女性比男性伴侣拥有较少资源或权力的情况。文字或许难以呈现女性谋杀问题的严重性,而尽管全球缺少对此问题全面、系统性、并可靠的统计——背后原因包括女性谋杀一词定义的地区性差异、黑数过高,以及国家对此议题并不重视——但仍有零星的国家或区域级资料可供我们参考。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2019年发表的报告指出,2017年一年中共有87,000名女性遭到谋杀,其中有超过半数的受害者是遭到亲密伴侣或家人杀害。而联合国妇女署的统计则显示,2021年间遭到亲密伴侣或家人杀害的女性约有四万五千人。
若只聚焦于由亲密伴侣犯下的女性谋杀案,由世界卫生组织和伦敦卫生与热带医学院(London London School ofHygiene and TropicalMedicine)共同进行的调查发现,全球超过35%的女性谋杀案中,凶手为亲密伴侣。相较之下,只有5%的男性是被女性伴侣杀害,而且原因通常是在家暴中的自卫行为。
个别国家内,英国于2020年出版的报告统计了2009年到2020年间的女性谋杀案件,发现平均每三日便有一名女性遭到男性杀害,其中52%的案件凶手为现任或前任亲密伴侣。而德国之声则报导,在德国,每一天都有一名男性试图杀害其女性亲密伴侣或前伴侣,而这项尝试每三天便会成功一次。
根据另一项2017年的统计,全球女性谋杀案最多的地区为亚洲,非洲其次。因此我们某种程度上可以推论,上述英国和德国的数据,并不是例外,而是常态(甚至低标)。事实上,女性谋杀——尤其是由亲密伴侣所犯下的谋杀——如此频繁,可以说已经对女性造成独特的健康与安全威胁,也有学者因此提出,应该要将femicide列为全球的流行病之一。
为”女性谋杀”命名之必要
或许有人会问,男性也会成为谋杀的受害者,甚至人数更多,为什么需要特别将”女性”挑出来,成为一个独特的犯罪类别呢?这是因为,如同前述,女性谋杀的情境中,女性往往是因为她们的性别才成为暴力受害者。或许更正确的说法是,身为”(父权)社会里的女性”,因为父权体制下赋予男性和女性的角色期待与规范、不同程度的权力与资格感,以及为了巩固现有的权力位阶而发展出的各种对女性之约束与钳制,女性因而遭遇暴力与杀害。
比方说,”名誉杀人”发生于某些保守宗教文化中,当女性被认定损害了家庭名誉、为家庭带来耻辱时,家族中的男性成员便有权杀害她。而所谓的”耻辱”,通常便与对女性的特定性别规范相关,包括性行为的约束、婚配的自由等。简而言之,女性因为自身的性别而被限制必须呈现出特定的形象、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并服从专属之角色义务,当女性不遵守或违反这些规定时,就会被认定为”坏女人”,得以由男性——男性是女性必须服务必从属的对象——严惩。
另一个值得讨论的例子是人们并不陌生的”情杀”案件。在这类情境中,男性往往因为追求不成或是女方无视自身示好而感到愤慨,进而施行暴力。人们过去将这类暴力归因于情感,如英文所说之”crimeofpassion”,也就是男性无法面对澎湃情感不被回应、感到挫折与伤心,才会愤而行凶。然而,”情感失控”并非全貌1,父权社会的性别角色规范才是关键。
因为父权社将女性定义为家务、情感、性与生殖劳动的付出者(giver),有义务为男性提供这些服务,当女性拒绝时,男性更有权以暴力手段掠夺,或是对这些”不识好歹”的女性施以惩罚。换句话说,”情感受挫”或许是真,但是是父权社会给予男性的权力位置,以及自我认定的资格感受,让男性选择以暴力伤害去”解决”这种情感受挫。
在亲密伴侣暴力的情境里,谋杀是最终极的形式,并伴随着其他类型暴力而来。性别暴力研究者早已指出,尽管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有时看来是双方冲突下的结果,但追根究柢,肇因乃是权力支配与控制欲望的展现。也就是说,各种形式之暴力——从肢体、情绪、性到经济控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行为人希望展现、凸显、巩固并持续自己在亲密关系里的主导地位,并且享受由此而来的资源、特权与资格。
由此看来,其实杀害自身亲密伴侣反而是个”杀敌五百、自损一千”的不合理选择,因为这并没有办法满足男性想要继续控制女性亲密伴侣的企图2。正因如此,杀害往往发生于男性觉得自己即将失去控制,或感到深刻被羞辱(因此被迫成为不合格之男性)时,比方说当女性想要离开关系、或是离开关系后再度开始约会。
康乃尔大学哲学系教授凯特曼恩(Kate Manne)曾在其著作《不只是厌女》(DownGirl)中,对所谓的”家庭消灭者”(familyanniliator)——亦即杀害自身女性亲密伴侣与子女的男性——进行讨论,并指出”理所当然的羞耻感”(entitledshame)在其中扮演之角色。凯特曼恩认为,有毒的男子气概(toxicmasculinity)鼓励男性在感受到羞辱与威胁时,选择以暴力攻击作为回应。
另一方面,父权社会将男性定义为取用者(taker),并赋予他们特定的资格感,其中便包括,当男性感到羞耻与被羞辱,尤其当这个羞辱感来自于原本应该从属于他们的女性伴侣和子女时,男性不会选择隐藏自己3,而是会夺取对方的生命、”摧毁他们的眼光”。如此一来这些男性得以避免自己在女性亲密伴侣与子女面前失去颜面,更阻断了他们不尊重自己、甚至在目睹自己羞耻样貌后继续平顺生活的可能性。
在此也必须指出的是,很多时候这些男性的羞耻感来源,是父权社会赋予男性的角色期待,例如事业有成、经济稳定,而男性因为无法达成这些合格男性的要求,感到不被社会接受,进而觉得丢脸、可耻。这是父权社会对于男性的压迫,然而在杀女的情境中,女性却因为这样的压迫付出了生命代价。
对女性的终极压迫
在父权社会里,”女性谋杀”是对女性最终极的压迫。没错,不论男女都有可能成为暴力的受害者,但女性谋杀和许多暴力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偶然与随机事件,而是具有针对性、在特定的社会物质和权力基础下,被容许持续发生的系统性伤害。这种暴力彰显的是女性在父权社会里早已面对的弱势权力位置、单一角色期待与以性别为基础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公平的资源分配,而它的效果正是继续巩固这些不平等与不正义。
近年来,不少国家内曾有过是否要将女性谋杀列为独立犯罪类型的讨论,但至今大多未有明显进展。不论我们是否认为,建立专属的罪名与相关法律能够预防并减少此类犯罪,真正的关键都是,我们必须看见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各类女性谋杀犯罪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这些犯罪与父权社会性别规范之间的关系。唯有如此,女性才有可能停止被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