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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顾问用TFSA即日买卖低价股(图)


    温哥华一名投资顾问利用免税储蓄帐户(TFSA)进行低价股票的即日买卖,3年内就赚取了超过60万元的收入。(资料图片)

    温哥华一名投资顾问利用免税储蓄帐户(TFSA)进行低价股票的即日买卖,3年内就赚取了超过60万元的收入。鉴于在免税储蓄帐户内频繁交易有价证券已构成了商业行为,其赚取的收入被税局列为商业收入来被课税。当事人虽入禀法院挑战税局决定,但未能胜诉。

    在过往数年来,在TFSA内进行的「炒即日市」已成为联邦税务局开展审计和重新评估的侧重领域。温哥华的一名投资顾问就成为联邦税务局的课税对象,原因在于他利用TFSA进行低价股票的即日交易并赚取了巨额收益。

    该名投资顾问在2009年1月初开设了他的TFSA帐户,并存入了5,000元。他其后又分别在2010年和2011年的1月初向TFSA帐户存入了5,000元,他在上述3年内总共向TFSA供款1.5万元。

    到2011年的12月31日,该名投资顾问的TFSA帐户中的公平市场价值已高达617,371元。到2012年的年底,上述TFSA帐户中的市场价值下跌至564,483元。  在2013年的1月,该名投资顾问将TFSA帐户中的证券变现,并在免税的基础上将接近54.78万元的收入从TFSA帐户中转出。

    联邦税务局就该名投资顾问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税务年度的TFSA帐户开展了重新评估,基于该名投资顾问的TFSA帐户在上述4个税务年度开展了投资交易的业务,在每个税务年度开展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应缴纳收入税。

    联邦税务局基于以下收入来评定该名投资顾问应缴纳的税款,包括:2009年的44,270元、2010年的180,190元、2011年的330,994元以及2012年的14,027元。

    联邦税务局在确定一名纳税人来自证券的收入是否构成开展业务时,考虑了以下多个因素,包括:交易的频率;持有证券的时间;购买证券的动机是否为了再出售获利;证券的性质和数量、花费在交易活动上的时间等。

    该名投资顾问入禀联邦法院,挑战税务局的上述决定。联邦法院的法官在本月初宣布的裁决中指出,基于该名投资顾问的交易活动,他透过自己的TFSA帐户中开展「炒即日」的业务是毫无疑问的。《收入税法》已清晰地阐明了这样做的后果。

    根据《收入税法》,TFSA帐户通常对帐户收入免税,但有两个例外,其一是TFSA帐户持有不符合要求的投资;其二是在TFSA帐户中开展业务。如果其中有一个例外适用,TFSA帐户中的应纳税收入需要缴税。

    该名投资顾问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核心内容是:上述就RRSP帐户中的商业收入豁免税收的规则,也应该适用于TFSA帐户。

    对此,法官强调说,在涉及商业收入时,联邦国会选择不让TFSA帐户的体制与RRSP帐户的体制相同。他还说,TFSA帐户被设计为允许加拿大人通过赚取免税的投资收入来增加他们的储蓄,而不是在免税的前提下开展诸如即日交易等业务。

    法官得出的结论是,该名身为专业投资者的纳税人在他的TFSA帐户中开展交易业务,因此,他的TFSA帐户应就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收入缴纳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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