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卑诗省最高法院。
据郑莉表示,她于2018年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中领馆的人员,并称郑涉及一宗洗黑钱的案件,正被全球性通缉。
对方当时又向郑表示,她有两个选择:一是飞返中国,并在案件调查期间,还押监房;二是将钱汇到香港,待调查完毕后,钱就会原银奉还。
郑最后选择了第二个方案,并在列治文中国银行一名银行职员的协助下,将钱汇到香港。
东窗事发后,郑向中银索偿,原因是当时中银早知道这类骗案非常盛行,而骗徒专门锁定像她这样的人为目标,但银行并没有及时作出警告。中银则以事件并不涉及值得审讯的议题而要求法庭作出简易判决,判定索偿不成立。而中银亦胜诉。
但郑不服,将案件上诉至卑诗省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则裁定,如银行当时的确知道这类诈骗案盛行,而又没有告诉郑的话,这个遗漏可构成进审讯的基础但维持驳回,但就认为索赔仍会注定失败,因为银行有「免责」条款。
但郑仍不服,再于去年10月,再上诉至卑诗省上诉庭,并由3名法官主审。判决定本周一公布,法官Susan Griffin认为银行是否知道这种欺诈行为及未能警告郑,是值得审判。
郑李又指,在事件中,中国银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此前并不知道类似的欺诈案会影响其他人,并且因此而警告郑。
她在判决中写:「如银行这样做(提出警告),郑女士很可能会意识到自己被骗而停止交易。」
至于银行是否因为免责条款而不用负上责任。
Griffin就认为:「如果银行履行了这项职责(一早警告了郑),则不会发生以下的步骤,包括填写和签署申请包含了免责条款的汇款表格。」
「从这个角度来看,索赔并非基于处理转帐时的错误,而是基于银行没有警告郑女士。」
因此,郑可以继续向中银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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