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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妇隐瞒曾结婚及育一子 申与现任夫团聚移民被拒(图)


    新移民完成入籍的宣誓仪式后唱加拿大国歌。

    有申请夫妻团聚移民的中国籍女子,在申请表中隐瞒了她在与现任丈夫结婚前,曾与另一人结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实,以至不能入境。她表示,这是移民顾问填写申请表时「偷懒」及其后翻译员的翻译水平太差引致,但这些原因都不被接纳。

    在向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申诉后,主审法官维持判决。

    法官认为,加拿大《移民法》明确规定有一项坦诚的义务,要求申请移民或留学的申请人,必须披露与其与入境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这是一个强制性义务,如确有隐瞒,无论当事人是有意、无意还是疏忽,都要承担全部责任。

    加拿大移民部称,当事人李(Li,音译)女士于2018年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她的丈夫颜某(Yan,音译)则是担保人。但在申请表中,李女士没有说明她在与颜某结婚之前,曾与黄某(Huang,音译)结婚并育有一子。

    对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申请表中第14栏明确提问,「你以前是否结过婚或有过同居伴侣」? 李女士填写了「否」。

    在有关子女的部分,已注明是「包括所有儿子和女儿,包括所有领养和过继子女,无论年龄或居住地。」而李女士只填写了颜某与其前妻生下的女儿,却没有说明本身与前夫有过子女。

    后来,移民部又让李女士填写一份「附加家庭信息」表,为她提供了一个额外的说明机会。

    此时,李女士与颜某已经生了两孩子,她在表格中添加这两个孩子的情况,却还是没有提到与前夫的第一个孩子。

    其后,移民部就李女士的申请举行聆讯,李女士的律师声称,李女士之所以没有在申请表上申报她的前配偶和孩子,是因为李女士聘请的移民顾问为了偷懒,直接拷贝其他移民顾问为他人准备好的申请表,稍加改动且未作仔细检查就交由李女士及其丈夫呈交。

    李女士作证说,她曾告诉移民顾问,她确实有过一个前夫和另一个孩子,但这位移民顾问告诉她,没有必要在表格上填写这些信息。

    她进一步称,她填写申请表时并没有仔细阅读,不知道错误内容是拷贝自其他的表格,她只是在被告知在申请表上签字就好。

    同样在填写「附加家庭信息」时,移民顾问只问她与颜某组建的新家庭是否有了新成员,于是她就只填写了与颜某所生的2个孩子,并没有想到之前与前夫黄某的婚姻状况。

    对于李女士将所有错误推卸给移民顾问的做法,负责司法覆核的移民及难民局法官反复考虑之后认为,这并不能免除李女士的坦诚义务,以确保她向移民当局提供的资讯是正确的。

    电话查询仍坚称没结过婚

    法官还注意到,当时移民部派出两名官员,同时对李女士和颜某进行电话查询。李女士还是坚称以前没有结过婚,而同时问答的颜某,却跟官员说出一个完全相反的答案。

    面试官问李女士是否还有其他孩子时,李女士又回答说没有。问李女士在中国是否还有其他子女,李女士也回答说没有。

    发现情况有异之后,面试官向李女士追问,到底有没有结过婚,李女士这时才回答说结过,并声称「不记得了,已经很久了。连续生了2个孩子,记忆力真的很差,2015年就离婚了。而且申请表是我丈夫准备的,我也不清楚。律师要我提供什么,我就说什么,我没有经手。」

    对于有关孩子的问题,李女士在法庭上辩解称,她听见口译员是问她在加拿大还有没有别的孩子,如果她听到的是在加拿大以外还有没有孩子,她一定会说明跟黄某所生孩子的情况。

    在面试的最后阶段,颜某和李女士一起和面试官进行三方电话会议,颜某亲耳听到,面试官对李女士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来到加拿大之后,在结婚之前,她有多少孩子?」而且法庭派出的审核官也认为,当时口译员的翻译质量低下。

    但联邦法院的法官认为,就算他认可李女士所说,她在回答面试官时是因为口译员的失误而给出错误答案,也无法改变李女士在申请表和「附加家庭信息」表上遗漏第一次婚姻和第一个孩子的问题。

    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签证官在确定申请人是否可以获得永久居民身分时,必须要先确定其家属成员(无论其是否一同来加拿大),是否存在不能入境的问题。如果向移民部提供其家庭组成的不正确资讯,可能导致《移民法》的执行出现错误。

    由此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法官驳回李女士的司法覆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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