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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住宅「炒卖」新例生效前﹁热身」(图)


    明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税法,市民拥有的物业若少于12个月时,不得以主要居所方式出售以豁免资本增值税。(资料图片)

    一名女子将名下一处物业以「主要居所」方式出售以逃避应缴税项,事情闹上法庭。有税务专家认为,该案显示出,税局在明年1月1日起阻止住宅房地产「炒卖」(flipping)的新法例生效前,已先下手为强,做好准备。

    明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税法,市民拥有的物业若少于12个月时,不得以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方式出售以豁免资本增值税。不过,某些情况仍可例外,例如死亡、残疾、离职和工作搬迁等。否则,物业售出的税后收益要百分百当作商业收入来徵税。

    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税务及遗产规划部的董事总经理戈龙贝克(Jamie Golombek)表示,加拿大税局未等有关法例正式生效,现已开始透过法院,质疑有人涉及房地产炒卖的个案。

    最新近的一个例子是,税局否决多伦多市一名屋主将她的一个物业当作主要居所出售,但女事主不服,向税局提出挑战。

    事主5年出售持有4物业

    当事人由2011年至2016年的税务年度期间,先后出售其手上持有的4个物业,并被税局重估有关个案。4个物业中,于2011年出售的多市物业最具争议,因为税局对纳税人的评估超出了正常的3年重新评估期间,并处以当年的重大过失处罚。

    当事人在法庭上解释,在2010年至2014年间,她与当时的丈夫关系紧张,彼此离离合合,直至2015年,两人的婚姻无法挽回。她供称,在2010年及2011年期间,她经常到一个物业居住,作为避难所,每当与丈夫有激烈争吵或被对方虐待时,她便到这个物业暂住,故应将这物业视为她的主要住所,所以她在2011年将物业出售时,应被豁免资本增值税。

    但税局并不认同,因为该物业在买入及在出售时,均有贸易性质,因此其销售应归类为百分百可课税的营业收入。更何况当事人从未改变她的主要地址、雇主T4地址或其他邮寄地址,所以该物业的存在完全是要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利润。

    法庭最后循四方面作出判断,包括出售物时,应否被归类为贸易性质的买卖,

    以此决定该物业的买卖是营业收入,抑或是以资本财产来徵税。如是资本财产,它又是否属于当事人的主要住所,从而可以免税?当事人在 2011年的报税表中又是否存有虚假陈述等?

    在分析了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后,法官总结,财产的性质、所有权的期限、纳税人购买房地产的频率、动机等,当事人都将之作为资本财产出售,而不是出于炒卖。

    至于该物业能否视作主要居所?法官则认为该物业从来不是任何人的固定居住,而且没有其他可识别的变化,不涉及任何家庭开支,亦没有人居住的痕迹等;故此,法官裁定,出售物业的所得收益应该纳税,因为这不是她的主要住所。

    法官然后便要决定当事人在当人报税时作出的虚假陈述是出于疏忽、粗心或故意不报告房屋的出售情况。

    法官发现税局有理由怀疑当事人当时的报税动机,但就认为当事人虽然受过教育,但很明显不熟悉商业法。而基于所有事实,法官相信当事人并非故意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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