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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激辩:南京掌掴男童男子 反击老人是否正当防卫?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一男子上门打小孩、老人的监控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坐在凳子上训斥一名小孩,突然一巴掌将其打倒在地。孩子爷爷先后用塑料椅、木椅砸向该男子,最后被男子推倒致腿部骨折。目前,该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通报称,鲁某某(男,33岁,本市人,某医院社会聘用制人员)因当天上午其儿子在幼儿园与同班男童争抢玩具时被对方戳破头皮,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期间,鲁某某情绪激动,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该男童祖父先后持塑料椅、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鲁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目前,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法律界人士争论不休。对于男子打孩子和老人,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在老人有攻击行为的情况下,男子反击致其受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男子推搡老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该案发生后,有法律界人士提出,男子推搡老人是在老人举凳子砸向自己的过程中,符合正当防卫规定。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正当防卫时,应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等多个要素。

    对于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首先,时间上要求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其次,要有防卫的意图,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行为;最后,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综上,他认为男子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监控画面显示,老人举起椅子砸向对方时,该男子有一个用力推的动作,这很可能被认定为超出防卫限度。

    对于造成老人摔倒骨折的损害后果,以及考虑到双方在年龄和身体条件上的差异,男子的反抗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由于该男子在身体条件上占有优势,本可以控制老人手中椅子砸落在侧方,避免双方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推向老人后方的举动,可以认定防卫的同时还包含故意伤害的情节。

    不过,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律师认为,不能用事后的理性来判断事发现场的紧急情况,“在当时,老人多次推搡后先用塑料凳砸,又用木椅砸。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理性考虑双方体力上的差距。如果男子站着不动,自己也可能受伤。所以他可能本能地采取往前冲的动作,来抵消对方冲过来的力量。”

    他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男子具有伤害老人的故意,但“无论如何,男子的行为造成对方骨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打小孩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监控视频中,鲁某某和妻儿进到男童家后,先让两个孩子坐到一块,并询问男童打人对不对。随后突然情绪激动,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

    对此,付建认为,男子打小孩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由于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殴打行为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殴打不满14岁的孩子,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余超也认为,男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此外从情理上讲,小孩在学校内受到的伤害,最好通过学校处理,“直接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容易激化矛盾。”

    推搡老人致其受伤是否属于过失伤人?

    监控视频显示,在掌掴男童后,男童爷爷不接受对方道歉,先是用手推了鲁某某几下,进而用塑料凳子砸向鲁某某,鲁某某一直用手遮挡。男童爷爷随后拿起木质椅子,砸向鲁某某。鲁某某伸手推搡,导致男童爷爷倒地骨折。

    余超表示,过失致人伤害只有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才会构罪,过失致人轻伤或者不构成轻伤都不构罪,只是要承担民事责任。

    付建认为,从监控看来,双方之间存在打斗情节,如果未达到轻伤程度,都需面临行政处罚,即殴打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拘留或罚款。

    余超认为,司法机关应慎用刑事手段,“事件是因幼儿园小朋友间的纠纷引起的,事出有因,双方都有不理性的地方,并不同于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犯罪行为。”

    希望后续处理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兼顾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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