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售出豪宅资不抵债 如何付经纪佣考起法官(图)


近千万的豪宅总有富丽堂煌的外貌,但外貌的背后,却可能是资不抵债。图为网上图片,与案件无关。

近千万的豪宅总有富丽堂煌的外貌,但外貌的背后,却可能是资不抵债。安省一名姓石的华人业主在以688.8万元售出其豪宅后,被发现没有足够馀钱支付第四按,更没法支付经纪佣金。

事情闹上法院,连法官都难以决定,那买房子的74万元订金应否用作支付38万元地产经纪佣金。

法庭文件显示,华人业主石某(Shi,音译)以688.8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座豪宅,

房屋的交吉日期为今年的8月30日。为此,买家向地产经纪公司苏富比(Sotheby)支付了74万元的定金。

但石某的这处房产已经被做了4次按揭,而且还有不少的地税和水电气等杂费未交。就算这宗房产交易顺利完成,那笔近700万元的购房款,在支付给第一和第二两家按揭放贷人之后,已经无法全额支付第三家(第3次和第4次为同一家放贷人)按揭。

如今业主石某在该房产中已经没有任何权益,借出第三(四)笔按揭贷款的放贷人有可能会有损失,自然希望将损失减少到最小。而房产中介公司苏富比也希望能拿到交易额5%的佣金,即将近38万元。因此双方都将主意打到了那笔74万元的定金上。

原屋主石某和第三放贷人要求地产经纪公司将定金全部交出来,认为无论是为了佣金还是其他原因,经纪公司都无权持有这笔资金。因为根据旧例,在破产情况之下,放贷人对按揭物业的债权等级,高于房地产经纪人对破产卖主的佣金债权。

但安省高等法院的迈尔斯(FL Myers)法官指出,此案并非债主向欠债人提出竞争性索赔的破产案,而是原业主试图从经纪公司手中,获取后者根据各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持有的资金。

而房产交易合约清楚写明,「定金将在本协议完成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之前,以信托方式持有,并在完成时计入购买价格。」

虽然卖家请迈尔斯法官下令将定金全额支付给他们,但买家并没有签字认可,而且如果没有受益人的一致同意,法官也难以决断。

而苏富比公司根据佣金信托协议,在交易已经结束的情况下,确实可以合法地获得佣金。

法官指出,对于佣金条款的解读有两种。一个是苏富比必须在成交时向卖方律师支付定金,等购房款全额支付给按揭放贷人之后如果房主还有任何收益,就能支付给经纪。而在本案中,房主已经没有任何权益,更没有剩馀的资金用于支付佣金。

另一种解读就是如苏富比公司所宣称,它根据合约以信托方式持有佣金。但相关的监管规则和条例,是否与旧例有冲突?法官也不清楚。

迈尔斯法官对于这样的难题也无法立时做出决断,只好将聆讯推迟,让苏富比公司也能派人来参与,各方意见都充分表述之后才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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