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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控范围」航班延误或取消 新例下航空公司仍需赔偿乘客(图)


    由昨日起,新修订的航空旅客保护法例生效。(加新社)

    由昨天(8日)起,新修订的航空旅客保护法(APPR)生效,与旧法例最大不同的是,即使是属于航空公司在「不可控范围」(out of the airlines’ control)下,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旅客依然能得到赔偿。

    新法例规定,如一名旅客的航班在航空公司不可控范围外延误超过3个小时,或被取消,航空公司需要为旅客提供在原航班起飞时间后48小时内的另一个航班。如不能满足这一规定,航空公司必须给旅客赔偿或者免费提供可替代的旅行安排。新规适用于所有加国境内航班、国际航班以及转机航班。

    对于大的航空公司来说,新规意味它们不得不给受影响旅客重新预订下一个航班,不管这个航班是本公司的,还是其他航空公司。在超过原航班起飞时间48小时后,受影响旅客如没有确定得到航空公司预订的另一航班,可选择赔款,航空公司必须在30天支付赔偿金。任何航空公司不能遵守此新规,可能面对最高2.5万元的罚款。APPR旧法例也要求航空公司给受影响的旅客预订另一个航班,否则给予赔偿,但没有48小时内的航班要求,且赔偿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因为航空公司「可控的范围」。

    对于这一新修订的APPR,非牟利组织航空旅客权益保护(Air Passenger Rights)主席Gabor Lukacs批评:「这是一张空头支票,表面看旅客得到新的权益,实际上保护了航空公司利益。许多国家如美国、欧盟、以色列、土耳其,法律都要求航空公司无条件赔偿受影响旅客,不管航班取消是航空公司可控还是不可控原因,也从来没有一个48小时内重新预订就可免予赔偿的条款。而加国的这一条款等于给航空公司机会躲避赔偿。」

    他举例,假如一名受影响旅客原定的旅行计划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目的地,现在你给他提供的另一个航班在48小时内,已没有意义。如这名旅客拒绝航空公司的预订,那么根据新法例,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这条规定明显是一个漏洞,当旅客的航班延误或取消,旅客因此决定取消自己的旅行却得不到赔偿。

    Lukacs还鼓励受影响旅客挑战这个不合理的新法例。他说:「如果我是你,我会诉诸小额法庭,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设置48小时的条款不是出于保护旅客权益的善意动机。我拒绝航空公司的预订,根本原因是它们取消了我原来的航班,导致我不再需要旅行。」

    Alex Wu, Local Journalism Initiative Re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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