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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最高法院颁性行为新规(图)


    图为最高法院。(加新社)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昨天(29日)判定,使用安全套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同意性行为的一个条件,如对方不答允并强行进行性行为,即属性侵。这一裁决可能为性同意和性侵开创重要的法律先例。

    法官马丁在判词写道:「使用和不使用安全套的性行为本质上是不同形式的身体接触。同意在其伴侣戴上安全套的条件下进行性行为,并不表示同意不戴安全套的性行为。」

    此裁决缘于卑诗省的一宗上诉案件。

    2017年,男子柯克帕特里克(Ross McKenzie Kirkpatrick)在网上认识了女事主(事主名字受到法律保护不公开),两人在一个晚上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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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主表示,她事先坚持要求柯克帕特里克戴上安全套。他第一次做爱时戴了套,但第二次却没有。当柯克帕特里克在她体内射精时,她才意识到他没有戴安全套。女事主称没有同意在没有安全套的情况下进行性交。

    警方指控柯克帕特里克犯了性侵罪,但卑诗省的法官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女事主不同意有性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有欺骗行为,判男被告无罪释放。

    控方不服判决,向卑诗省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卑诗省上诉法院一致下令重新审理该案,而柯克帕特里克就此判决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昨天一致驳回柯克帕特里克的上诉,下令重审。并在5位法官同意,4位法官反对下,裁定使用安全套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同意性行为的一个条件,如对方不答允并强行进行性行为,即属性侵。

    在裁决中,马丁(Sheilah Martin)法官写道,如果使用安全套是同意性交的一个条件,那么在法律上就是《刑法》所定义的「疑似性行为」的一部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并没有同意不使用安全套的性行为。

    马丁写道:「使用和不使用安全套的性行为本质上是不同形式的身体接触。原告同意在其伴侣戴上安全套的条件下进行性行为,并不表示同意不戴安全套的性行为。」

    四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表示,使用安全套不属于「疑似性行为」的一部分,他们引用了2014年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即R诉哈钦森(R. v. Hutchinson)。他们认为,本案需要重新审判,以确定柯克帕特里克在不使用安全套方面是否有欺骗行为。

    Aaron Zhang,Local Journalism Initiative Re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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