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男生向女生杯中投放“催情产品” 会获刑吗?

近日,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名21岁男生向同校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不明物,引发关注。

6月13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通报称,初步调查证实,该男生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目前,物证检验和调查工作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发后,不少网友搜索发现,多个电商平台上,牛磺酸泡腾片被商家宣传为“提升性欲或催情的产品”。但不少医生和专家表示,牛磺酸并无这一功能。

在法律人士看来,该案的关键点在于牛磺酸泡腾片到底是食物还是药物,以及男生尹某某购买牛磺酸泡腾片时,主观上是否误认为牛磺酸泡腾片具备催情功效,并希望通过投入女生杯中行为达到催情之目的。

牛磺酸泡腾片是什么?

网传截图中,被投异物女生表示,她在图书馆的咖啡被一名男生投放不明物。她与这名男生认识,但没有任何过节,“从上周就发现他在我附近自习。他下了东西之后,还在我斜后方观察喝没喝,去卫生间倒掉他还跟着”。

事发后,这位女生报警,并到医院做了检查。她称,身体暂无异常,但很难说不会留下心理阴影,“不论他买的药是否有催情效果,他都已经有这个主观意图。”

当晚,上海外国语大学对外通报,学校高度重视此事件,已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警方通报,投放的不明物是牛磺酸泡腾片。经初步调查,该校21岁学生尹某某在学校图书馆内,趁该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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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称,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目前,分局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在电商平台上,售卖牛磺酸泡腾片的商家不在少数。值得关注的是,它被打上了“女性专用”、“乖乖饮料”等诱导性标签,还有商家介绍,该产品是针对女性所研制的提升性欲或催情的产品,并强调保密发货。

不过,在上海外国语此事发生后,大部分与“牛磺酸”有关且带有一些性暗示的商品已被下架,目前只显示牛磺酸有关饮料或相关营养产品。

牛磺酸泡腾片究竟是什么?资料显示,牛磺酸作为一种内源性氨基酸,具有一定的中枢抑制作用,能够调节神经组织的兴奋性与体温,具有解热、镇静、阵痛、抗炎、抗风湿等作用,还可以提高机体非特异性免疫功能。

多个医生及营养师则表示,牛磺酸泡腾片并无商家宣传的所谓“催情”功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药事部刘治军也科普解释,牛磺酸本质上是一种含硫的氨基酸,广泛存在于人和动物的多种组织器官中,没有增强性欲的作用。因此牛磺酸做成的泡腾片并不是性药。事实上,很多功能饮料中也含有一定量的牛磺酸。当然,也有不良厂家直接把牛磺酸制剂包装为“增强性功能的保健品”虚假宣传销售。

国内某三甲医院的一名药师则明确表示,目前不存在对人类生效的催情药物。“专业的药理学书籍当中,没有催情药这一说。”

刘治军分析,案件中该男生投放的“××牛磺酸泡腾片”应该是包含牛磺酸和其它成分的泡腾片,这些泡腾片产品目前没有被药监部门批准为药品,而是作为可以相对宽松管理的保健品(特殊食品),可以随意在网上购买。

律师:按泡腾片属性及男生目的来定罪

在为读者科普的同时,医生和营养师也表示,专业分析不能成为投放者开脱罪责的证据。如果投放者是看了这样的宣传去买的泡腾片,主观上就有犯罪意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该案的关键点在于牛磺酸泡腾片到底是食物还是药物,以及男生尹某某购买牛磺酸泡腾片时,主观上是否误认为牛磺酸泡腾片具备催情功效,并希望通过投入女生杯中行为达到催情之目的。如果其以催情为目的购买牛磺酸泡腾片并实施下药行为,主观上就具备犯罪意图和故意,那么尹某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他说,产品本身虽不具备催情功效,但若尹某某误以为具备催情功效并实施,只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得逞,属于未遂,根据其主观上下药最终想达到的目的定罪定责,例如,如他误以为牛磺酸泡腾片能够催情,下牛磺酸泡腾片是为了强奸做准备,则主观上属于强奸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准备行为,仅是因为牛磺酸泡腾片不具备对应功效且女子发现被下药导致未得逞,属于强奸犯罪未遂,仍然承担强奸罪未遂的对应责任。

赵良善指出,如果该男子不具备上述主观意图,而牛磺酸泡腾片本身也不具备任何催情作用,男子仅是恶作剧或者其他,那么其在公共场所往她人杯中投放不明物品之行为,或涉嫌寻衅滋事,将根据治安处罚法之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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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良善强调,如果男子主观上确实将牛磺酸泡腾片理解为催情药物并实施投放行为,其犯罪准备工作其实已经完成,不因投放物是否具有催情作用而改变,都属于未遂,投放物不具备催情作用以及女子发现异样都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以,都属于未遂的原因,这时候,原则上按照犯罪未遂量刑处理,不再额外减轻处罚,因为未遂相对于既遂来说,已经属于从宽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两年前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2020年7月,广东深圳一家自助餐厅内,一名男子赵某在趁女伴离桌期间,在她的水杯中下药,幸好被餐厅店员发现。店员以帮忙续杯为由把杯子收走,并收到后厨作为证据保留。

事情被曝光后,赵某多次向女孩道歉,但对方不予接受。他在回应媒体采访时称,“本意确实是恶作剧”。

深圳福田警方通报称,嫌疑人赵某涉嫌强奸被刑拘。他向女孩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是试图让其饮用,寻求刺激。后续,检方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方解释,案件的关键物证,即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赵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扣押的药物说明书,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分,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另外,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综合证据看,该案尚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

不过,当事女孩并不接受这个结果,她曾向检方表示将坚持自己的诉求。在上海外国语事件发生后,她也再次更新微博,“希望(学校)高度重视真的能有结果”。

在赵良善看来,相较于深圳福田类似事件,客观上两者均实施了投放行为,两者均被发现属于未遂,案件处理结果是否会有所差异,关键需查明本案之作案人,主观意图上是否具备犯罪或者准备犯罪之意图,即犯罪故意,如无犯罪故意或者无证据证明存在犯罪故意,那处理结果可能会相同。如有犯罪故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目的,则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此时处理结果会发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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