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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社区团购水果短斤缺两 私改餐价

    4月15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了社区团购价格违法等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有人私自更改团购价格,有人缺斤短两,有人未明码标价,被查处的个人或者商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监局称,目前,社区团购作为市民采购民生商品和防疫物资的重要渠道,为解决保供“最后100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继上海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并进行告诫后,仍有个别不法经营者,借疫情之机,坐地起价,肆意抬高团购商品价格,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此,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坚决遏制,绝不手软。

    【1】夫妻私改保供食品套餐价格,低买高卖获利

    其公布的案例中,包括开展社区团购的餐饮店价格欺诈一事。

    该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某保供超市反映,称有人盗用其超市的保供食品套餐图文,更改供应单位名称、团购价格和订购电话后发到各个微信群向市民推广。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通过拨打“假传单”中的订购电话获取对方具体地址,迅速派出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被举报者为夫妻二人,系某餐饮店经营者。借疫情封控之机,他们打起倒卖保供食品的歪主意。

    二人利用修图软件修改原保供超市食品套餐介绍图文,更改联系电话,并将原套餐的中100元、160元、158元、108元的4档套餐价格更改为180元、280元、198元、148元,再以社区团购“团长”的名义向该保供超市订购食品,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从中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快速严厉查处,拟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并对当事人从重罚款9900元。

    【2】社区团购水果短斤缺两,涉嫌价格欺诈

    其公布的第二个案例,涉及某水果店销售社区团购套餐价格欺诈一事。

    4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监测到某水果店在从事社区团购套餐销售活动,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查见当事人在社区团购群中经营“套餐158元6kg左右(香蕉,蓝莓,金桔,沃柑,苹果)”及“280元套餐10kg(西瓜,3-4个羊角蜜瓜,香妃芒,金桔)两种社区团购套餐。

    当事人现场打包好待配送的“158元套餐”共计3包,称重下来分别是5kg、5.05kg、4.55kg,与当事人在社区团购群中“158元套餐”所标示商品的规格等有关内容不符,存在“短斤缺两”现象;“280元套餐”1包,称重为8.8kg,与当事人在社区团购群中“280元套餐”所标示商品的规格等有关内容不符,存在“短斤缺两”现象。

    图源上海市监局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3】商家擅自解开封条经营食品店,商品未明码标价

    公布的案例中,有两起涉嫌未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对位于闵行区吴泾镇某食品店开展监督检查。

    查见该店对外销售的洋葱、萝卜、土豆等蔬菜的价格未明码标价。

    同时,该店负责人曹某、曾某在封控前专门搬到店里居住,看到近期水果蔬菜需求量大,在区域未解封的情况下擅自解开封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随即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属地派出所。

    图源上海市监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对某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在售的带鱼、黄鱼、基围虾、黑虎虾、大闸蟹、甲鱼、黄鳝、螺蛳等水产品均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监局称,该将持续关注消费者诉求,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重点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管,尤其对个别假借团购之名实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查。

    【4】曾警示要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九派新闻注意到,4月13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疫情防控期间电商经营活动合规警示》,一共提出7条合规警示,全文如下。

    各相关电商企业:

    结合近期投诉举报及舆情反映情况,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电商经营活动作如下合规警示:

    一、企业要严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关。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等。特别要注意,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防疫要求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消杀、检测、存储、运输,并应采取措施保障物流运送期间商品(特别是生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二、企业要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不得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涉及临期商品销售的,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应当明码标价,准确清晰标示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不得缺斤少两、哄抬价格、囤积居奇。

    三、企业要依法开展拉新、促销活动。不得借拉新促销活动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疫情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不适当的拉新活动或区别对待行为,不得对独立商品(非团购商品)不合理地限制最低购买数量以进行强制搭售。

    四、企业要加强仓储、物流管理,确保依法按约履行配送货义务。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确因临时短缺、物流供应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付、更换商品、取消订单的,应当在发货前及时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并提供退单、退款、补差价等选择,不得对消费者选择施加不合理限制或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企业要规范套餐、盲盒类商品销售。通过套餐、盲盒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明确告知消费者套餐商品的品种(品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信息,盲盒商品难以确定具体品种的,应当告知其中可能包含的品种。应当合理设置套餐、盲盒商品的价格,确保套餐、盲盒商品的销售价格(除包装、配送等非商品费用)不高于相关商品在同一渠道公开销售的价格总和。应当合理配置盲盒内的商品类型和数量以便满足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基本生活需求,不得趁机利用盲盒销售形式清除库存积压商品。为避免引发消费纠纷和争议,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谨慎通过盲盒形式销售商品。

    六、企业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依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加强合规宣传,严防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坚决杜绝平台内经营者发“疫情财”情况出现,及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

    七、企业要加强对外卖等电商平台配送骑手的管理。加强对平台内骑手的管理、培训和引导,完善平台规则,规范外卖配送服务。平台要采取一定措施加强跑腿、代买等服务收费管理,制止骑手恶意加价等不当行为。加强疫情管控期间的骑手出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严把骑手注册审核关,严格发放通行证明,严格按照本市防疫要求组织骑手开展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及时提供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物资并落实基础防疫消杀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称,他们将通过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等,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综合运用提醒告诫、政策指导、诚信自律、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电商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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