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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政院2日送出选罢法覆议案 立院15天须做出决议

    立法院24日将选罢法部分修正条文案送至行政院,行政院当天随即召开临时院会拍板覆议案。(图/行政院提供)

    立法院会日前三读修正「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连署加严版,引发朝野对立,立法院年关前最后一刻送抵行政院,行政院则紧急加开临时院会拍板覆议案。2日就是法定期限最后一天,行政院方面预计2日准时送件,表达行政团队立场。

    新修正的选罢法明定,罢免提议人、连署人名册须附身分证正反面影本;若利用他人个人数据,未经同意伪造、假冒提议、连署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遭绿营质疑提高罢免门槛。

    正值全台罢免遍地开花,国民党立院党团赶在过年前最后一个上班日、1月24日16时47分发文函请立法院咨请总统公布选罢法,立法院议事处下班前送出选罢法。行政院也为此召开临时院会因应,决议将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呈请总统核可后,在法定期间移请立法院覆议。

    依照宪法,行政院必须在修正条文送抵10天内移请立法院覆议,2日为法定期限最后一天。行政院发言人李慧芝指出,将在法定期限送件,表达政院对选罢法的重视;据悉,行政院将在送件后统一对外说明。

    行政院初步研议,覆议理由包括「变相提高罢免门槛,过度限制人民罢免权」、「大幅增加提议人之领衔人及各级选举委员会之行政作业负担」及「直接适用本届立法委员,违反国民主权原则、利益回避原则及公平正义之维护」等窒碍难行之处,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办理。

    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范,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核可,在决议案送达行政院10天内,移请立法院覆议。

    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15天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2分之1以上(57人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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