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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3少年残杀同学埋尸案 一审宣判13岁主嫌无期徒刑

    河北邯郸13岁少年王子耀(右图),遭三名同学(左图)残杀埋尸。(取材自网易)

    河北邯郸3月发生13岁青少年杀人劫财埋尸案,震惊中国社会。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凶手张某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凶手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另一名共犯马某某因为实际参与杀人,不予刑事处罚,但须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中新社报导,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指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子耀(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提议,两人多次共谋杀害王子耀后平分钱财。张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

    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子耀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骑马的电动自行车载马,张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子耀,共同前往张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受张指使将两人欲杀害王子耀一事告知马。

    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杀害王子耀,李某帮助控制王子耀,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李共同致王子耀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将王子耀手机微信帐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平分,将王子耀手机卡取出指使马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扔弃。

    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李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子耀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

    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子耀,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李杀害王子耀的共同犯罪。鉴于马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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